经法院查明,郭成西在担任赣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该公司设立的赣定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信丰县前线指挥部副指挥、赣 州高速路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期间,利用主管、负责赣定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职权,先后非法收受工程建设承包商、工程材料供应商邵某等人的财物,共计价 值人民币118.2644万元。
但鉴于郭成西在司法机关立案以前,纪检部门找其谈话时,就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受贿事实,属于自首。他还在立案前退清了全部赃款,检举、揭发了所涉案件中的其他情节,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因此获法院依法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