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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单位的古

发布时间:2014年8月31日 广州资深刑事大律师  
盗掘古文化遗址是指盗掘具有历史、文艺、文化、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的行为。
古文化遗址是自古人的建筑废墟及对自然环境改造利用后的遗留痕迹,主要包括古代的城堡、宫殿、村落、居室、作坊、寺庙等。广义上还包括石窟、石刻、古建筑和地下城等。
文物是一个民族不可再生的宝贵遗产。一旦被盗掘。对国家文化财产造成的损失时不可弥补的,坚决打击盗掘古文化遗址大犯罪活动是保护文物、制止倒卖文物犯罪活动的有限手段,因此,犯此罪是非常严重的,情节严重是可以判处死刑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