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线: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经济犯罪
成功案例
刑事法规
强制执行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刑事诉讼
法律文集
刑事动态
成功案例
经济犯罪
刑事法规
强制执行
刑事鉴定
刑事审判
刑辩指南
刑事文书
刑事诉讼
自首知识
经济犯罪资讯
犯罪类型
犯罪状态
律师案例
文章详细
“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
2014年11月16日
广州资深刑事大律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45条对劳动争议处理中的期间计算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是:
(1)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间。
(2)期间以日、月、年计算。
(3)期间开始之日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法定节假日是指1949年政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
(4)期间不包括在途中时间。仲裁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关于我们
相册影集
法律咨询
专长领域
案件委托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人才招聘
网站管理
All Right Reserved
广州资深刑事大律师
Copyright @2013-2013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
友情链接
广州资深刑事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