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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庆区法院分析刑事和解制度运行情况并提出对策建议

发布时间:2015年1月8日 广州资深刑事大律师  Tags: 刑事
 

随着恢复性司法和刑罚轻缓化理念在世界范围内的推广,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刑事和解在我国也经历了由试点到总结经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过程,并随着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而正式入法。《刑事诉讼法》第277条-279条对刑事和解制度作了原则性规范,司法解释又将该制度内容作了具体化规定。本文通过对南宁市良庆区法院2014年刑事和解制度适用情况进行分析,总结该院刑事和解制度运行的基本情况与特点,并从基层法院角度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提出对策建议。

  一、刑事和解基本情况与特点

  2014年,良庆区法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291件,运用刑事和解办理案件13件,和解适用率为4.47%。法院组织和解11件、当事人自行和解2件。刑事和解方式包括赔礼道歉、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等,该13起刑事和解案件中,被告人均进行了经济赔偿,金额从0.29万元至5万元不等。该13起刑事和解案件无一上诉、抗诉、信访情况,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均较好。

  良庆区法院运用刑事和解处理案件呈现如下特点:

  1.刑事和解案件类型以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为主,均为民间纠纷引件的故意犯罪案件。在刑事和解的13件案件中,故意伤害案件为8件,占61.54%;盗窃案、盗伐林木案、猥亵儿童案、非法拘禁案、强奸案各1件。从故意伤害案看,2014年该院共审理故意伤害刑事案件17件,刑事和解8件,单类案件和解率达47.06%;该8件故意伤害和解案件中,重伤1件,轻伤7件,轻伤害案件占13起和解案件的53.85%。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占刑事和解较大比例,原因在于案件多由邻里纠纷、土地纠纷、突发性事件引起,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均较小。

  2.熟人案件占刑事和解的比重较大。该13名被告人中,与被害人比较熟悉的有5人,一般熟悉的5人,陌生人3人,分别占38.46%、38.46%、23.08%。这一方面是因为刑事和解案件多为民间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而民间纠纷又大多发生在邻里、熟人之间,例如13起案件中有2件故意伤害案均是由相邻土地纠纷所引发;另一方面,民间纠纷中,当事人基于原有的社会关系考虑,和解的意愿较强,认可通过和解、赔偿来弥补损失、消解矛盾。陌生人案件则多为突发性事件,例如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告人驾车经过收费站时与收费员发生争执进而殴打收费员,由于当事人之间本就没有旧仇宿怨,被害人更看重自己的损失是否能得到有效修复,极少有放弃赔偿并坚持要求法院判决的情况。

  3.刑事和解达成的赔偿金额处于合理区间,未出现被害人漫天要价的情况。刑事和解以自愿为基础,具体数额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并非由法院确定,因此能够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其数额均为双方都能够认可、接受的数额。该13起刑事和解案件的赔偿额度相对集中于0.8万至2.6万之间,共8起,数额较低的0.25至0.35万有2起,数额较高的3至5万有3起。

  4.刑事和解方式以赔偿经济损失为主,被告人及其家属对给付赔偿金均较为积极,无拖欠赖账情况。该13起刑事和解案件中,2起自行和解已在开庭前履行完毕,8起由法院组织刑事和解的案件由被告人或其家属当面给付现金或直接转账一次性给付完成,另3起由法院组织刑事和解的案件则是转存入法院账户后再由法院转给被害人。由于刑事和解发生在法院判决作出之前,因此被告人大多希望通过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以减轻罪责,这也对赔偿金的履行起到了促进作用。

  5.刑事和解对量刑均产生一定影响。13件刑事和解案件的判决书中均采用了“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或意思相近的表述。实际判决中,法院通常需要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后果及被告人的自首、认罪和悔过情况。该13起案件对被告人判处的刑罚中,管制2人,拘役4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7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7人中,实刑5人,缓刑2人。尽管刑事和解只是判决考虑的内容之一,但刑事和解对刑罚轻缓化的促进作用仍是显而易见的。

  二、刑事和解存在问题分析

  1.对被告人是否“真诚悔罪”难以进行标准化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是刑事和解适用的前提,且“真诚悔罪”需要获得被害人谅解,但“真诚悔罪”毕竟是思想和内心的活动,被告人有可能在刑罚的压力下假装悔罪,而被害人也有可能因赔偿数额达不到预期而不认可、不谅解被告人的悔罪表示。在双方利弊权衡之下,刑事和解就容易演化成为对经济赔偿数额讨价还价的拉锯战。

  2.刑事和解无法摆脱“花钱买刑”的质疑。关于刑事和解的正当性之争学者们已有颇多论述,此处不作讨论。值得注意的是,被害人与社会舆论对刑事和解的态度存在较大差异,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的被害人更愿意接受刑事和解以弥补自己的损失,而社会公众则更容易提出贫富与公正方面的批评。

  3.刑事和解增加法官工作量及人力成本。刑事和解通常由主办法官组织主持,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且双方有和解意向的案件,主办法官通常需要在当事人之间反复沟通,过程非常繁琐,工作量随之增加。良庆区法院刑庭有审判人员及书记员共4人,工作量增加后,人力资源也稍显不足。

  4.刑事和解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关系问题。两者有所重合,又有所区分,附带民事诉讼不受刑事和解范围条件的限制,非民间纠纷也能进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属于刑事和解的附带民事诉讼调解,被告人不能获得刑事和解从宽处罚的优待。该院13起刑事和解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案件为4件,在认定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是否属于刑事和解时应有所注意,不能将所有附带民事诉讼调解都归入刑事和解范畴。

  三、对策建议

  1.加强对当事人和解自愿性审查,尤其要防止被害人一方漫天要价、被告人迫于重罚的压力选择和解的情况。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刑事和解往往隐含被告人默示认罪之意,“被告人自愿赔钱”几乎等同于其承认犯罪行为,而法院主持刑事和解就有了未审先判之意。该种逻辑瑕疵的存在,意味着法院主导推进刑事和解会导致无罪推定原则被架空。刑事和解以自愿为前提,但实践中法官为促成和解往往会不断地劝说被告人,如果被告人拒绝,个别法官在量刑时可能还会考虑其不合作因素。因此,刑事和解应将“当事人自愿”放在首要位置,防止出现办案人员为追求刑事和解适用率而以刑罚为筹码引诱被告人和解的情况,这在防止冤假错案层面上也有重要意义。

  2.加强对被告人真诚悔罪的审查,防止出现被告人无悔罪之意却妄图“花钱买刑”的情况。被告人真诚悔罪表明其社会危害性有所降低,这也是可以从宽处罚的依据。对是否真诚悔罪的审查是不能简单地以是否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数额大小来认定,而应进行综合考察。

  3.进一步丰富刑事和解司法实践,加强法院之间的沟通与经验交流,动员多方力量开展刑事和解。刑事和解实践经验尚有待完善,立法也不尽完备,特别地,司法是经验学科,刑事和解中如何认定“真诚悔罪”、“自愿和解”大多有赖于法官经验,而不同法官对该问题的把握难免有所偏差,因此法院之间需加强交流,避免差异过大。

  4.加强正面舆论宣传,提升刑事和解的社会接受度。当前一些新闻媒体为制造争议、吸引眼球,往往喜欢抛出“有钱人可以花钱买刑”“被害人家属贪图钱财出具谅解书”之类的言论,忽视刑事和解正面价值与意义,社会公众又容易受媒体观点挑唆,反过来对法院开展刑事和解工作制造压力。对此,法院在舆论宣传上应更积极“发声”,提升应对过激舆论的能力,引导社会公众理性看待刑事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