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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开房处长受审 党员受贿的纪律处分

发布时间:2017年5月29日 广州资深刑事大律师  

温州开房处长受审

温州开房处长受审,网友笑称:都赖那张酒店的储值卡啊!官员人情往来最易出问题了,君不见先后落马多少要员,都是因为“人情往来”么洁身自好是对自己负责、对党和人民负责的要求!

据悉,今年4月份,温州本地论坛和微博上有网友爆料,温州市人社局处处长蔡某公款开房170多次被查。随后,记者确认,蔡某因经济问题被双规。4月2日,鹿城检察院将蔡某刑拘,涉嫌的罪名是受贿。

党员受贿的纪律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六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