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线:
文章详细

马丽超市遭骚扰勇敢发声 如何认定性骚扰?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0日 广州资深刑事大律师  

马丽超市遭骚扰勇敢发声

3月5日,马丽微博称自己逛超市时被变态骚扰:“今天在深圳的某家超市里遇到摸屁股的变态、当他的手碰到我的时候我瞬间懵掉了,有几秒钟我在想,是默默的让他走掉,还是当众指出他的恶行。如果不说出来,不知他这种变态还会继续骚扰多少女性。”马丽在超市保安的协助下报警,但因为事发角落没有摄像头,该变态男性在警察面前抵赖。马丽称自己“很愤怒也很无力”,并@了深圳公安。马丽同时还贴出了骚扰她的男性的照片,但给脸部打了马赛克。网友纷纷为马丽的勇敢叫好。(新闻来源:中华网)

如何认定性骚扰

一、性骚扰行为的认定

1、性骚扰的行为方式

性骚扰是相对较轻的一种性侵犯行为。性骚扰通常是骚扰者向被骚扰者做出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语言或举动,包括身体接触、言语、图文展示、眼神及姿势等,如:讲黄色笑话、评头论足、展示色情图片、刊物及用品,询问性隐私、约会、色迷迷的眼光、性姿势、身体触碰、暴露性器官等。

2、行为的主观目的包含性要求或者涉及性的意图

即行为者实施性骚扰的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含有性的目的,而这种行为又是为被侵害人所不欢迎、不愿意、不感兴趣的行为。但是,鉴于我国的国情,社会公共场合如车站、广场等大型场所往往由于条件有限,拥挤、擦撞在所难免,所以应该采取严格的认定标准。

3、性骚扰的对象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既包括异性,也包括同性。

二、遭遇性骚扰怎么办

中国对“性骚扰”行为的法律适用散见于法律法规。如《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民法通则》第101条和第120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005年5月21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北京市政府起草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明确规定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构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管理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