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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案件证据审查方法一整合认证法

发布时间:2018年5月14日 广州资深刑事大律师  
  审查逮捕中所适用的证据,有不同于其他诉讼阶段证据的特性。一是证据的有限性。在审查逮捕阶段,案件的侦查尚未结束,有时甚至是刚刚开始,因此,收集在案的 证据是非常有限的,不完全的;二是可变性。审查逮捕中的证据,尤其是言词证据,在以后的诉讼过程中比较容易发生变化。而且,随着诉讼活动的进行,司法人员 对证据的认识和评价也可能发生较大的变化。这些因素的存在,决定了在审查适用逮捕时必须特别注意对证据的审查。尤其是要对证据的客观性和证据与案件事实的 联系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以保证逮捕工作的质量,保证逮捕措施的正确适用。根据自己的办案体会,谈谈批捕案件审查证据的方法:
  一、整合认证法
  审 查逮捕案件对证据要全面审查,具体分析。大多数案件中都存在不同类型的证据,如本证、反证、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传来证据等等,每一证据的证明 力不同,证明事物的程度也必然不同。在审查逮捕时要对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并进行具体的分析,不能笼统的进行高度概括。如朱亚军(江苏海中亚公司经 理)合同诈骗案,朱的公司是中介公司,并无外派船员的资格,其辩称的他曾联系外派的志强公司和大连益明公司又不存在。2004年5月与方城签订外派船员合同,每人收15000元,称三个月全部派出,8月份才与张志强的"志翔公司"签订外派渔工的合同。而实际上外派船员费用就需要办证培训费15000元左右,时间是12个月左右,且渔工和船员的条件要求差别很大,所办的b1、b2证仅花300元,在没有任何条件和能力的情况下以要外派安置为名向方城索要费用用于归还欠款,同时朱还用同样方法在南阳、洛阳诈骗。如果笼统地认为朱签订合同后对所有人员进行了培训,并为出海办理了b1、b2证, 且在积极联系出海,故朱履行了部分合同,则案件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果是对本案进行全面、客观审查,就不难看出朱无履行能力的真实本质。审查证据的内容 时,主要对审查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客观联系,是什么样的联系、能证明案件中的什么问题,证据内容本身是否合理,有无矛盾等。如朱的同伙周 俊丽的证言,其证实朱让他帮助外派船员,周称能外派22人, 经查周被派过当厨师三年,无外派能力,且周在朱去洛诈骗时起到了帮助的作用(朱一审被判处有期徙刑 年)。因此,审查证据时应当整合各种证据,全面客观地 审查。在这里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对证据内容的审查必须结合案情进行,否则便不能正确审查证据,达不到审查证据客观、关联性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