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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少年犯罪的量刑

发布时间:2018年6月5日 广州资深刑事大律师  
  我国法律界习惯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罪犯统称为少年犯。随着治安状况日益严竣,少年犯罪也正在不断地增加,如何对少年犯罪正确量刑,已作为一个新的课题摆在我们的面前。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又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两条规定明确了对少年犯量刑的方向。纵观我国的刑罚体系,我国刑法对不同的犯罪作出了不同的量刑规定和幅度,如果把刑法分则中每个量刑幅度按由低刑到高刑的顺序排列,可排列为一年、二年、三年、五年、七年、十年、十五年、无期徒刑、死刑,而刑期的每一间隔可称为刑格。因此正确理解刑格和运用刑格,必须结合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我国刑法对少年犯的量刑规定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就意味着,对少年犯量刑从轻或减轻是一条硬行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又规定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这又再次强调了从轻或减轻的幅度相对于成年人的从轻或减轻的幅度要大一些。在某些时候,允许有某种突破。本文拟谈以下几点粗浅看法。
  一、先定后降。即先确定基础刑,然后在基础刑的刑格内降格处罚,但不突破法定最低刑。对于少年犯适用从轻处罚,应首先比照成年人确定基础刑,基础刑的确定应在量刑幅度内的中档确定,如抢劫罪的量刑幅度是三至十年,在这一量刑幅度内包含着三个刑格,即三至五年、五年至七年、七年至十年,如果抢劫一次,其情节一般(当然,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则另当别论),其基础刑应确定在三至五年这一刑格内,对未成年人量刑可比照这一基础刑,适用从轻处罚时,则降至三年这一起点刑,这样就能较好的体现量刑的从轻幅度,在这个刑格内,结合其他的酌定量刑情节,确定恰当的刑罚。如被告人吴×,17岁,在2000年9月两次与他人实施抢劫犯罪,量刑时,先确定了其基础刑应在五至七年之间,适用从轻处罚,降一刑格应在三至五年间量刑,但考虑到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且无其它酌定从轻情节,故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二、先减后定。即先减轻处罚,然后在已减至法定刑以下的刑格内再决定应判处的刑罚。对于少年犯主观恶念不深,犯罪情节一般,易于改造的,应当适用减轻处罚。如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盗窃财物10000元,依法应在三年以上量刑,而成年人的量刑也在三年以上这一刑格,如果依成年人的量刑幅度等同量刑,就失公正,显示不出区别对待特殊保护原则,因此对这类少年犯应当适用减轻处罚,即在法定刑以下一个刑格内量刑,三年以下的刑格-即一至三年,在一至三年内量刑时,如无其他法定从轻或者减轻、酌定从轻情节的,从轻处罚一般不能突破一个刑格,也就是说不能低于二年有期徒刑量刑。周××,赵××(均为17岁)伙同另外两人盗窃作案四起,窃得财物总价值15000余元,依法应在三年以上量刑,这一量刑的实际基础刑也是在三年之间。属法定刑的下限,故可适用减轻处罚,在三至二年内量刑,结合两被告人都曾因盗窃两次被行政拘留处罚,故在减轻之后从轻处罚的幅度就不能再突破一个刑格。最后,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各二年。
  三、减降结合。即在减轻处罚以后,如有数个从轻或酌定从轻情节的,可在减至法定刑以下的刑格内降格处罚,其方法是:
  法定刑+减轻条款=法定刑以下刑罚+从轻条款或酌情从轻情节=降格后的实际判处刑罚
  如情节一般的抢劫罪法定刑是三至十年,当被减轻至三年以下量刑时,如果还具有其他法定从轻或酌定从轻情节的,则应在法定刑以下的刑格内量刑,在一般情况下,有一个从轻情节降一格。如被告人李××(17岁)在被告人刘××的伙同下,以找钱吃饭为幌子,窜至某中学内,先后使用暴力在该校抢劫两次,计劫得人民币若干元,作案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在审理中,考虑到该少年犯主观恶习不深,在适用减轻处罚后,根据该少年犯在本案中系从犯,且在案发后又到派出所投案自首,我们即从三年以上先减至二至三年的刑格,再降至一至二年直至一年以下的刑格,据此,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这样既起到了惩戒作用,也达到了教育挽救的目的。
  四、正确适用缓刑。对少年犯的量刑,如果把眼光只放在实刑处罚上,也是不正确的,无论我们在量刑时从轻或减轻的幅度多大,都不能很好地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法院内部亦规定对少年犯“尽量多判缓刑”。这就指明了对符合缓刑条件的少年犯,应当积极做好工作,创造条件,在具备缓刑条件时,依法适用缓刑。根据这些规定在审理少年犯罪案件时,应当分析少年犯平时表现,犯罪动机,是否真诚悔罪,有无约束能力,有无社会帮教条件等情况,在全面考虑的基础上,适时的判处缓刑,让少年犯避免交叉感染,是十分必要的,对具备法定减轻情节的少年犯,又符合判缓刑条件,尽量判处缓刑。如被告人王××(15岁)胡××(15岁)张××(15岁)三人抢劫一次。事后,胡××在其父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自首。审理认为,三被告人虽然进行抢劫,但作案时均不满16周岁,且案发后认罪悔罪,家庭及学校均有帮教能力,故在量刑时根据三被告人在抢劫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五、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少年犯减轻幅度应当加大。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这类人员只有犯严重的罪行时才受到法律的追究,但在负刑事责任时应当对这类人员的减轻幅度加大。
  此外,对于少年犯量刑时,还应注意,逆向数情节(即部分为重处情节、部分为轻处情节)适用时,“应当”与“可以”不可抵销,法定与酌定不能等同,如果同时具备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时,应当先适用减轻,再适用从轻;如果既具有法定减轻或从轻的,又具有法定从重,首先应当考虑减轻或从轻,然后再从重;如果既具有酌定从轻,又具有酌定从重则主要考虑酌定从轻。
  在量刑原则上,先考虑减轻,后考虑从轻,先考虑缓刑,后考虑执行刑,刑罚处罚应从低到高,从管制到拘役,再考虑到有期徒刑。
  总之,在对少年犯量刑时,应从社会综合治理的角度出发,结合少年犯的本人情况,以教育挽救为指导思想,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恰当量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做到既维护社会的安定秩序,又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